刘某甲诉某银行案——雪球产品适当性义务履行到位买者自负

(2025)豫1502民初3995号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2025年8月5日
适当性义务雪球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双录买者自负

刘某甲诉某银行案——雪球产品风险匹配且双录完整,银行不担责

基本案情

刘某甲在某银行信阳分行认购”瑞雪9号”雪球结构产品200万元(挂钩中证500指数),后产品发生亏损55.3万元。投资人诉请银行赔偿损失,主张银行未尽适当性义务、员工虚假宣传、风险评估不规范。银行辩称AI双录系统已告知本金全部亏损风险且投资人确认理解。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1)投资人风险评估等级(激进型/R5)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2)AI双录系统已告知本金全部亏损风险,投资人确认理解;(3)投资人系有经验的投资者,此前购买过理财产品;(4)监管部门已调查认定银行无违规;(5)手机银行自助购买不适用双录要求。驳回全部诉请。

裁判要旨

银行通过AI双录系统向投资人告知全部本金亏损风险且投资人确认理解的,应认定银行已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投资人风险测评等级与产品匹配的,银行不违反适当性义务。手机银行自助购买不适用营业场所双录要求。

关联索引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78条(适当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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