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某某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银行代销基金产品的适当性义务认定

(2025)沪74民终959号 · 上海金融法院
代销基金适当性义务电子渠道销售风险测评推介话术买者自负

王某诉某某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副标题: 投资者通过手机银行自主购买代销基金产品产生亏损,银行已履行适当性义务且投资者有同类产品投资经验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关键词

民事;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银行代销基金;适当性义务;电子渠道;推介话术;买者自负

基本案情

王某(女,1967年出生)通过某行1愚园路支行员工微信推荐及手机银行APP,于2019年至2021年间购买了4支基金产品:(1)XXXB基金(100万元);(2)XXXXXX混合型基金A(100万元);(3)XXXXXX趋势混合基金(约347万元);(4)XXX竞争优势企业A基金(约12.5万元)。上述产品赎回后产生亏损共计约226万元。

王某主张银行违反适当性义务:(1)员工推介用语不当(“特别稳""业绩很OK""长期持续回报”);(2)推介时产品未成立(处于募集期),无历史业绩可参考;(3)风险评估在推介之后补做;(4)未能证明推介时进行了风险测评。

银行抗辩:王某有10年以上理财产品购买经验,风险测评结果为C4-成长型,案涉4支基金风险等级均为R3(中风险),通过手机银行APP购买时系统有完整的风险提示和确认流程。员工”特别稳”等表述系形容基金经理投资风格而非产品业绩。

裁判结果: 一、二审均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关于法律关系的性质

某行1愚园路支行通过其电子渠道向王某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基金产品,双方构成代销合同关系。银行作为案涉基金产品的销售者,系适当性义务的责任主体。

二、关于”了解客户”义务

王某在购买案涉产品前的风险测评结果均为C4-成长型,案涉产品风险等级均为R3(中风险),符合风险匹配原则。虽然存在”先推介后测评”的情形(2021年1月13日推介XXXXXX趋势混合基金、2019年11月21日推介XXXB产品,之后进行风险测评),但现行监管规定仅要求先测评后购买,并未要求先测评后推介,不能据此认定银行违反适当性义务。王某虽主张其风险偏好为稳健型,但银行主要依赖客观的风险测评结果而非客户口头表述来判断风险承受能力。

三、关于”了解产品”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

根据国家金融监管局的调查以及银行代理人的APP操作演示,通过手机银行APP购买基金时,系统要求阅读并确认产品购买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并弹出《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中高风险产品购买提示》《风险不匹配警示函》《投资者确认书》等,需逐一确认后方可购买。银行已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无论法律还是监管文件均未要求代销机构以”强制阅读”作为履行标准。

四、关于推介话术的认定

银行员工在微信中表示”特别稳""长期持续回报""业绩很OK”等,上述表述并非在正式推介材料上刊登,不适用《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表述并未明确指向基金业绩,也未达到误导或控制投资者决策的程度。王某在手机端仍享有自主购买决策权,且王某作为有经验的投资者(此前购买过R3级理财产品),其购买行为系自主决策。

五、关于”买者自负”原则

即使退一步认定银行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时存在瑕疵,但王某此前购买过同等级风险产品,具有既往投资经验,结合监管调查情况及王某追加投资XXXB产品的事实,可以认定王某购买案涉四款基金产品系自主决策,应由其自负投资风险。

裁判要旨

裁判规则: (1)银行通过电子渠道向投资者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发行的基金产品的,构成代销合同关系,银行系适当性义务的责任主体。(2)监管规定仅要求”先测评后购买”,不要求”先测评后推介”,先推介后测评不构成违反适当性义务。(3)银行员工在微信中对未成立基金使用”特别稳""业绩很OK”等表述,不属于正式推介材料刊登的规范要求,不必然构成违规,但应审慎使用。(4)手机银行APP购买流程中系统的风险提示和确认环节,可作为银行已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证明。(5)代销机构在基金销售完毕后的存续期间不负担主动揭示产品风险变化的义务。(6)投资者具有同风险等级产品的既往投资经验且通过电子渠道自主决策的,亏损风险应自行承担。

参考意义: 本案是银行代销基金产品纠纷中的典型买方败诉案例,明确了”先推介后测评”不等于违规、员工微信推介话术的边界、电子渠道风险揭示的证明力等关键法律问题。对于银行来说,保留电子渠道完整的购买流程记录(特别是风险提示页面和客户确认记录)至关重要。对于投资者而言,通过手机银行自主购买产品的,需充分阅读产品信息和风险提示后再做决定。

关联索引

主要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
  2.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3条、第23条
  3.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第78条
  4. 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历审案件:

  1. 审理程序:一审,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案号:(2024)沪0105民初26576号
  2. 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案号:(2025)沪74民终959号,裁判日期: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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