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某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适当性义务认定

(2025)沪74民终299号 · 上海金融法院
代客境外理财适当性义务风险评估录音录像告知说明义务买者自负

张某诉某某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副标题: 投资者主动调整风险测评等级后购买QDII产品产生亏损,银行已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关键词

民事;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代客境外理财产品(QDII);适当性义务;风险评估;买者自负

基本案情

张某(女,1959年出生)于2020年至2021年间通过某某银行1购买多笔代客境外理财产品(QDII),共计投资约500余万元。其中5支QDII基金产品出现本金损失共计893,081.66元。

2020年10月22日,张某个风险评估结果为3级。张某在得知结果后表示”才3级”。2021年2月23日,应张某要求进行第二次风险评估。录音录像显示:张某在评估过程中主动将第7题答案由”收益与成长并重型”调整为”成长型”,第8题由”平衡型”调整为”进取型”,风险等级上调为4级。评估完成后,张某对其配偶说:“还是得把咱们那个风险投资提高,原来是平衡型,像今天给咱们介绍那个产品要是平衡型就不能给你介绍,咱们就是进取型了。“此后,张某认购的QDII产品风险等级为3-4级,均未超过其4级风险承受能力。

张某主张银行违反适当性义务:评估时工作人员代为操作、代为抄录风险确认语句;第二次风险评估系银行为销售高风险产品而要求其所作;银行未如实告知产品风险。

裁判结果: 一、二审均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关于”了解客户”义务

两次风险评估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均将电脑屏幕转向张某,逐一就测评问卷的问题与张某确认,并无证据显示存在误导或欺诈行为。在第一次评估结束时张某主动表示”才3级”,说明其对风险评估结果有清楚认知。第二次评估中张某主动调整答案使风险等级上调为4级,并在事后对配偶表示”还是得把咱们那个风险投资提高”,证明上调风险等级符合张某自身期待。此外,张某在2021年4月7日签署的风险揭示书中亲自将”3级”涂改为”4级”并在修改处签字。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张某对其风险等级上调为4级具有清楚认知。银行已尽到”了解客户”义务。

二、关于”了解产品”和告知说明义务

张某签字确认的《申购表》《风险揭示书》等书面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载明了产品信息、风险等级及风险提示。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时均通过录音播放产品信息及风险披露,并当面向张某讲解每个产品的信息和风险。虽然部分风险揭示书中”客户抄录”部分非张某本人抄录,但张某确认落款处签字系其本人所签,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理应知晓签字的法律意义。银行已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

三、关于”适当匹配”义务

张某在风险评估等级为3级时购买的QDII产品风险等级为3级;在风险评估等级为4级时购买的产品风险等级为3-4级,均符合风险匹配原则。

综上,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已尽到适当性义务,张某的产品本金损失系市场风险所致,应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要旨

裁判规则: (1)投资者在得知初始风险评估结果后主动要求重新评估并自行调整答案提高风险等级的,银行据此向投资者销售相应风险等级产品,不违反适当性义务。(2)录音录像证据能够证明投资者主动调整风险评估答案的,即便书面文件上部分填写内容非投资者本人所写,仍应认定投资者对其风险等级有清楚认知。(3)投资者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的,即使”客户抄录”部分非其本人抄录,亦不影响签字认可文件内容的法律效力。(4)投资者因市场风险导致的QDII产品本金损失,在银行已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前提下,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参考意义: 本案是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适当性义务纠纷中银行胜诉的典型案例。法院充分运用录音录像证据,对投资者”已了解风险但亏损后反悔”的情形作出了清晰的法律评价——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但”卖者尽责”并不意味着”卖者担责”,投资者在充分了解风险后自主决定的投资行为,亏损风险应由自身承担。本案对于银保渠道销售QDII产品时录音录像保留的重要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联索引

主要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
  2.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条、第75条、第76条、第78条

历审案件:

  1. 审理程序:一审,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 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案号:(2025)沪74民终299号,裁判日期: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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