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某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银行代填调查问卷且双录风险揭示形式化,二审改判银行承担50%责任
金融委托理财适当性义务代填问卷双录不规范责任比例
王某与某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8日,王某在某支行处购买”某证券公司聚诚2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入本金130万元,管理期限24个月。该产品为中高风险等级,投资范围系金贵银业信托计划(应收账款债权)。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产品提前清算,王某本金未能全部收回。王某诉请某支行赔偿本金损失130万元及利息。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某支行提交的调查问卷选项勾选和手写部分系银行工作人员完成,双录中对产品风险的描述仅为概括性陈述,在王某质疑后未作进一步实质性解释,某支行未尽适当性义务。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合同,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王某自行承担70%,某支行承担30%。
二审中,王某提交其他银行的类案判决主张责任比例过低。二审法院认为:某支行代填风险评估问卷直接违反监管禁止性规定(“不得代替客户签署文件”),双录内容不完整且风险揭示流于形式,存在重大履职缺陷。某支行系统性违规行为是导致损失的重要原因。一审判决某支行承担30%责任明显与其过错程度不符。改判王某自行承担50%,某支行承担50%。
裁判要旨
- 银行工作人员代客户填写风险评估问卷,违反《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管理办法》关于”不得代替客户签署文件”的禁止性规定,可直接认定银行未适当履行了解客户的义务。
- 双录视频中仅对产品风险作概括性陈述,在投资者就风险提出质疑后未作实质性解释的,不足以证明银行已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
- 银行存在代填问卷、双录不规范等系统性违规行为,系造成投资者损失的重要原因,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较高比例赔偿责任(本案二审调整为50%)。投资者在签字确认时未审慎核实,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联索引
-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代客签署文件)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适当性义务及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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