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银行已履行适当性义务投资者自行承担市场风险损失驳回诉请

(2024)沪0115民初16217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5年1月26日
金融委托理财适当性义务风险评估告知说明风险匹配买者自负QDII结构性存款

张某诉某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银行已履行适当性义务投资者自行承担市场风险损失驳回诉请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61岁的原告张某通过某银行北京分行先后投资多笔代客境外理财产品(QDII基金)及结构性存款,总投资约800余万元。原告首次风险评估等级为3级,后于2021年2月主动将风险态度调整为”成长型""进取型”,风险等级上调为4级。

原告购买的基金产品因全球金融市场波动产生本金损失(合计约89万元涉及5只基金)。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误导欺诈,要求赔偿全部本金损失及利息。

被告提交了风险评估录音录像、产品申购录音录像、签字确认文件等完整销售过程证据,证明已对原告进行风险评估和充分告知说明,所售产品风险等级与原告风险等级均匹配。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关于损失范围: 原告部分产品无本金损失(富兰克林科技基金盈利、结构性票据及结构性存款保本),非固定收益类产品,被告未承诺保本保收益。适当性义务违反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本金损失+以本金损失为基数的利息)。无本金损失的产品不能获赔预期收益。

关于”了解客户”义务: 两次风险评估均有录音录像,被告将屏幕转向原告逐一确认问题。原告首次评估后陈述”才3级”,可见知悉结果。第二次评估时原告主动调整答案使风险等级上调为4级,并表示”还是得把咱们那个风险投资提高”,上调等级符合原告期待。虽部分数字非原告本人填写,但原告在后续多次交易中均被告知”您的风险等级为4级”并签字确认,从未提出异议。

关于告知说明义务: 被告通过录音播放产品信息及风险披露、当面向原告讲解产品信息、解答提问,原告确认”清楚知晓产品风险和交易信息”。仅部分文件”客户抄录”非原告本人抄录,但原告在落款处签字确认,不影响签字认可文件内容的法律效力。

关于风险匹配义务: 3级风险等级时购买3级产品,4级风险等级时购买3级或4级产品,均符合风险匹配原则。被告工作人员在销售时均当面告知”符合风险匹配原则”。

裁判要旨

  1. 银行已通过录音录像方式完成风险评估,将评估过程向投资者展示并逐一确认,投资者明确知悉评估结果且从未提出异议的,应认定银行已履行”了解客户”义务。

  2. 投资者主动要求调整风险态度答案使风险等级上调,且表明”提高风险投资等级才能购买心仪产品”的,风险等级上调系投资者真实意愿,银行不存在擅自调高风险等级行为。

  3. 银行通过录音播放风险披露、当面讲解产品信息、解答提问并由投资者确认的,即使风险揭示书中部分信息非投资者本人填写,不影响告知说明义务已履行的认定。

  4. 投资者风险等级不低于产品风险等级,且银行工作人员当面向投资者说明”符合风险匹配原则”的,应认定银行已履行”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义务。

  5. 无本金损失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者不能以银行违反适当性义务为由主张赔偿预期收益。适当性义务违反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投资损失。

  6. 银行已”卖者尽责”的,投资者因市场波动导致的投资损失应自行承担,“买者自负”原则适用于已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案件。

  7. 高龄投资者不等于当然失去投资高风险产品的主体资格。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投资者在充分了解风险后自主作出投资决策的,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72条至第78条(适当性义务)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第六条
  • 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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