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某与某信托公司合同纠纷案

见关联索引 · 北京金融法院
信托合同书面形式信托合意既往投资经验适当性义务免责

才某与某信托公司合同纠纷案

副标题: 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当然意味着信托不成立;金融消费者既往投资经验可免除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关键词

民事;合同纠纷;信托合同;书面形式;信托合意;适当性义务;既往投资经验

基本案情

才某与某信托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信托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信托关系。才某主张某信托公司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某信托公司抗辩认为才某既往投资经验可以免除其适当性义务。

裁判结果

北京金融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信托合意,信托关系成立。关于既往投资经验是否可免除适当性义务,应综合考量金融消费者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别、投资数额以及投资期间等因素,根据金融消费者的自主投资决定是否受到影响进行判断。

案件荣誉: 入选北京金融法院2022年十大金融典型案例。

裁判理由

《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信托不成立。信托合同是否成立应以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信托合意作为判断标准,适用履行治愈规则。

金融消费者既往投资经验是否可以免除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应综合考量金融消费者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别、投资数额以及投资期间等因素,根据金融消费者的自主投资决定是否受到影响进行判断。

裁判要旨

裁判规则:(1)信托合同不因欠缺书面形式而当然不成立——应以双方是否存在信托合意为判断标准,适用履行治愈规则。(2)既往投资经验能否免除适当性义务,应综合考量产品属性、类别、投资数额、投资期间等因素,核心判断标准为金融消费者的自主投资决定是否受到影响。

参考意义: 本案在信托合同形式要件和适当性义务免责条件两个方面同时确立了裁判规则。关于既往投资经验与适当性义务的关系,本案提示——不能简单地因为投资人购买过其他高风险产品就推定其了解本案产品的风险。

关联索引

主要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8条
  2.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条、第76条

历审案件:

  1. 审理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入选案例:

  1. 北京金融法院2022年十大金融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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