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蓓诉某资产管理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资管计划清算未完成时投资者损失不确定,不具赔偿基础

(2022)京0101民初3278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2年6月27日
委托理财适当性义务清算未完成损失不确定资管合同管理人责任

基本案情

陈蓓通过德邦证券认购”某资产管理公司聚融1号”资管计划530万元,该计划投资于”西部信托·国购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底层为国购公司贷款,以合肥京商公司名下不动产抵押担保。2018年9月国购公司违约,抵押物被查封后因国购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而中止拍卖。陈蓓诉请管理人、销售人、托管人连带赔偿本金530万元及利息。

裁判理由

法院认定:一、德邦证券对陈蓓进行了风险测评(得分86分,激进型),原告签署了适当性匹配确认书,销售机构已履行适当性义务;二、资管合同已揭示投资退出不确定性风险,抵押物是否存在”以租代售”管理人已做合理调查;三、资管计划尚未清算完成,国购公司已被裁定重整且重整计划显示优先债权清偿比例100%,陈蓓的投资损失尚未确定,不具备赔偿基础。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1. 投资损失应为现实确定的损失,资管计划清算尚未完成时,投资者是否存在损失无法确定,不具备讨论赔偿的基础。
  2. 卖方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并签署适当性匹配确认书的,可以认定已履行适当性义务。
  3. 资管合同已揭示”投资退出的不确定性风险”的,管理人已对抵押物处置风险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
  4. 底层资产融资方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投资者应当给予一定的容忍和等待。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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