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与某信托公司信托纠纷

(2020)京0101民初16822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信托纠纷适当性义务结构化信托通道业务场外配资信托无效

程某与某信托公司信托纠纷

副标题: 结构化信托”安民1号”被认定场外配资无效,中间级投资者4000万元全部损失,信托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赔偿200万元

关键词

信托纠纷;结构化信托;通道业务;场外配资;信托无效;适当性义务;安民1号

基本案情

原告程某(B1类受益人/中间级)于2017年11月与被告某信托公司签订《某信托公司·安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该信托计划为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总规模3亿元,其中:某银行(代”薪满益足”人民币理财计划)作为A类受益人(优先级)认购2亿元,程某作为B1类受益人(中间级)认购4000万元,王德伟作为B2类受益人(劣后级)认购6000万元。信托计划期限1年,B1类受益人基准收益率10%/年,杠杆比例(A类与B类资金比例)不高于2:1。投资顾问为深圳前海方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信托经理为郭峰。

信托计划成立于2017年11月15日。2018年6月5日预估净值跌破平仓线0.9元,B2类受益人王德伟未及时追加补仓资金,受托人进行了平仓操作。2018年11月26日信托终止,清算报告显示信托收益为-130,908,295.72元,程某投入的4000万元本金全部损失,未获任何分配。

程某起诉主张某信托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构成违约,要求赔偿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经发回重审后,追加某银行、前海公司、王德伟为第三人。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信托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某退还信托报酬123,945.03元; 二、被告某信托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某赔偿损失(含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2,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核心分析逻辑与安民22号案一致:

一、信托计划的应然状态:作为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公司应自主管理,严格履行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二、信托计划的实然状态:综合信托经理郭峰的陈述、信托合同约定和实际运行情况,可以认定涉案信托计划不是被告主动设立、推介、管理的产品,而是按委托人提供要素设立的通道业务。被告仅提供事务协助,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安民1号与安民22号的B2受益人预留邮箱地址相同(均为2543507733@qq.com),投资顾问邮箱地址亦相同,且被告向同一邮箱发送补仓通知,认定存在劣后受益权代持的高度可能性。

三、信托目的:被告将应自主管理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做成通道业务,信托目的实为劣后级受益人”借钱炒股”,涉案信托实质上成为B2受益人开展证券投资的场外配资工具。

四、信托效力:信托目的和方式均不合法,信托无效。王德伟(B2受益人)作为主要发起推动者和实际用资人,是主要过错方;某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推动,是主要过错方;某信托公司放弃主动管理职责,利用信托身份帮助实现场外配资目的,是次要过错方;程某作为成熟投资者,与劣后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对结构化信托架构和风险有一定了解,对信托无效有过错但责任较小。

裁判要旨

裁判规则: 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被认定为场外配资通道的,信托合同因信托目的不合法而无效。信托无效后,劣后级受益人和优先级金融机构作为主要过错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信托公司作为次要过错方承担次要责任,中间级投资者在知情情况下亦有一定过错。信托公司因无效行为收取的信托报酬应予退还。两个结构化信托计划(如同系列产品)的B2受益人预留相同邮箱地址、投资顾问邮箱地址相同的,可以认定存在劣后受益权代持的高度可能性。

参考意义: 本案与(2020)京0101民初16352号(安民22号)系东城法院同日作出的姊妹判决,两份判决采用了相同的分析和论证框架。在本案中,程某的4000万元全部损失(安民22号尚有约394万元剩余分配),赔偿金额为200万元(安民22号为180万元)。两案共同确立了结构化信托通道业务效力认定的”东城法院模式”:区分主动管理/通道业务的性质认定→审查是否存在劣后受益权代持→认定信托目的是否构成场外配资→认定信托无效→按过错程度分配责任。该裁判路径对本所处理类似结构化信托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关联索引

主要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当时有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2014年修正)
  4. 原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5. 原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6. 原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二十一条
  7. 原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8. 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9.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

历审案件:

  1. 审理程序:一审(重审),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京0101民初16822号
  2. 审理程序:一审(原审),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后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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