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诉某行梁溪支行——手机银行购买私募产品,银行尽到适当性义务不承担责任
适当性义务手机银行私募产品风险评估代销买者自负
唐某某诉某行梁溪支行——手机银行购买私募产品,银行尽到适当性义务不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某(1951年生,小学文化)因拆迁获得补偿款,在某行开户。2021年3月1日通过手机银行购买银行代销的华润信托淡水泉博盈11号产品(风险等级”中”),申购金额80万元。此前唐某某的风险评估结果为”稳健型”,与产品风险等级适配。2023年6月产品赎回时剩余本金53.8万元,亏损26万余元。唐某某主张银行未尽适当性义务(未双录、风险评估不实、工作人员诱导),诉请赔偿损失。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银行在唐某某购买产品前已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与产品风险等级适配,账户余额符合申购要求。手机银行客户端购买时,通过页面深度设计已完成合同签订、风险告知等环节。后台数据显示购买地点不在银行营业地址,原告主张工作人员诱导操作证据不足。风险评估系填写人主动选择结果,银行承担形式审查义务,无实质审查填报内容真伪的义务。
裁判要旨
- 通过手机银行自助终端购买理财产品无需同步录音录像,页面深度设计可使消费者完成合同签订和风险告知,不违反法律规定。
- 银行对客户填写的风险评估信息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客户应诚实信用如实填写;银行无需实质审查客户填报内容的真伪。
- 六旬客户在手机银行自助操作购买中等风险私募产品,只要银行已尽适当性义务(风险评估匹配、合同及风险揭示电子化确认),理财风险由买者自负。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章关于适当性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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