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南京分行诉陈某——银行代销未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应赔偿80%
银行代销适当性义务告知说明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比例
某银行南京分行诉陈某——银行代销未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应赔偿80%
基本案情
陈某通过某银行南京分行代销购买某证券公司资管产品190万元(投向金贵公司应收账款)。金贵公司破产重整。某银行未告知本金全部损失的最大风险,无双录资料。
裁判理由
某银行代销中未尽到告知说明义务(未说明本金全损最大风险),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注意义务,自担20%责任。债务人重整不影响代销方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
商业银行代销资管产品未尽告知说明义务(未揭示本金全损最大风险)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投资者对合同风险也有注意义务。
关联索引
-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3)鲁民终336号
- 裁判日期: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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