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资产管理公司诉汪某等——未尽适当性义务赔偿100万元本息
私募基金适当性义务损失赔偿冷静期回访
某资产管理公司诉汪某等——未尽适当性义务赔偿100万元本息
基本案情
汪某认购某资产管理公司永丰一号基金100万元。恒信公司未履行风险评估、风险揭示和冷静期回访义务。2018年分配95854.92元。
裁判理由
与同系列案一致。赔偿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扣减已分配收益。
裁判要旨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应赔偿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按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赔偿后取得相应基金权益。
关联索引
-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2)鲁民终410号
- 裁判日期: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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