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资产管理公司诉郭某等——未尽适当性义务赔偿投资损失

(2022)鲁民终409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年6月6日
私募基金适当性义务损失赔偿冷静期回访

某资产管理公司诉郭某等——未尽适当性义务赔偿投资损失

基本案情

郭某认购某资产管理公司永丰一号基金220万元。恒信公司未进行风险评估、未让郭某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自认未冷静期回访。2018年分配210880.83元。

裁判理由

与同系列案一致。恒信公司未履行适当性义务。赔偿本金220万元及利息(扣减已分配收益)。

裁判要旨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应赔偿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按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关联索引

  •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2)鲁民终409号
  • 裁判日期: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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