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某银行长沙汇通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银行员工违规推介非法理财的适当性义务与责任

(2021)湘0102民初17578号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2022年1月27日
适当性义务银行责任飞单委托理财集资诈骗

李某诉某银行长沙汇通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银行员工违规推介非法理财的适当性义务与责任

基本案情

李某(原告)在某银行长沙汇通支行(被告)理财经理的推荐下,于2013年8月至9月期间在银行柜台购买了名为”博阳创富·委托认购信托”的产品,金额3,000,000元。银行员工承诺该产品为银行正规理财产品,“保本保息、无风险”。后查明该产品为博阳创富投资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林)虚构的非法集资产品,邓林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李某诉请某银行长沙汇通支行赔偿投资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17578号一审判决:某银行长沙汇通支行赔偿李某本金损失3,000,000元,驳回利息损失请求。

裁判理由

关于适当性义务

银行在推介理财产品时未对李某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未对博阳创富公司产品进行任何尽职调查或合规性审查,反而在银行柜台推介并承诺”保本保息、无风险”。银行违反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适当性义务。

关于代理关系

法院认定银行与博阳创富公司之间构成事实上的代理或表见代理关系——博阳创富员工在银行网点对接,利用银行柜台和银行员工身份进行销售,使客户有充分理由相信该产品为银行正规产品。

关于过错分担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李某作为普通投资者,虽未对产品进行充分审查,但主要系基于对银行信誉的信赖才购买产品。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本金损失3,000,000元。利息损失因投资者自身亦有一定疏忽,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一、银行在营业场所推介非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未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未对产品进行合规审查,以”保本保息”等承诺进行不当推介的,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对投资者的本金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非法集资人在银行网点利用银行柜台销售非法理财产品,银行员工协助销售并作出保本承诺的,银行与非法集资人之间构成表见代理关系,银行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检察机关依法出庭支持起诉的金融委托理财案件,法院应充分考量金融机构的专业责任与监管义务。

关联索引

  • 案号:(2021)湘0102民初17578号
  • 审理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年1月27日
  • 审级:一审
  • 检察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
  • 关联刑事案:邓林集资诈骗罪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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