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诉某银行东塘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银行飞单的缔约过失责任

(2021)湘01民终4584号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年3月2日
适当性义务缔约过失银行飞单事业单位信托计划

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诉某银行东塘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银行飞单的缔约过失责任

基本案情

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上诉人/原审原告,事业单位)在某银行东塘支行开立单位账户。某银行东塘支行员工向环保研究院推介”华润信托-岳麓6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承诺保本保息,年利率7%。环保研究院于2013年9月26日与某资产公司签订《委托认购合同》,支付500万元。

后查明:博沣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某以该产品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00余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博沣公司系”岳麓6号”信托计划的劣后受益人(出资2,000万元),而银行将环保研究院作为”优先级受益人”推介,实际上环保研究院与信托计划并无直接法律关系。

环保研究院诉请某银行东塘支行、某银行湖南省分行、华润深信托公司赔偿投资本金500万元。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4584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某银行东塘支行赔偿环保研究院投资损失150万元(30%)。

裁判理由

关于法律关系性质

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定性,认定本案为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银行处于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先合同阶段,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关于银行的适当性义务

根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博沣公司与某银行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网点向群众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并提供合同。某银行东塘支行违反适当性义务:未对合作伙伴博沣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未对产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向投资者宣传”保本保息、没有风险”。

关于环保研究院的过错

环保研究院作为事业单位,风险防范意识应高于普通自然人投资者。合同文本中多项约定(保本保息、名称与官方公告不一致、劣后受益人包装为优先受益人)明显违背市场规律,环保研究院应当识别但未识别。该合同系银行员工前往环保研究院办公场所推介,非在银行经营场所成交。

关于责任分担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某银行东塘支行承担30%即150万元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环保研究院自行承担。刑事退赔不足以弥补损失部分的处理,不影响本案民事判决的执行。

裁判要旨

一、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在推介、销售理财产品的先合同阶段未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合投资者的义务,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银行利用网点渠道和员工向投资者推介非法理财产品,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银行应当对其员工的推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事业单位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中具有比自然人更高的注意义务标准——应当审阅合同条款、核实产品真实性、识别保底承诺的违法性,未履行相应注意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主要损失。

关联索引

  • 案号:(2021)湘01民终4584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年3月2日
  • 审级:二审
  • 一审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一审案号:(2020)湘0111民初1925号
  • 关联刑事案:邓某集资诈骗罪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终13号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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