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某证券公司等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适当性义务违反致管理人承担50%赔偿责任

(2021)沪0115民初34076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2年2月20日
金融委托理财嵌套型资管适当性义务签名虚假管理人过错

李某诉某证券公司等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适当性义务违反致管理人承担50%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7年以100万元购买”某证券公司聚诚1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资管计划通过昆仑信托公司以信托形式将资金投向东方金钰公司(上市公司)。约定投资期限2年,业绩比较基准8.2%/年。后东方金钰公司资金链断裂,李某投资本金到期无法兑付。经鉴定,风险测评问卷上”李某”签名非本人所签。李某主张某证券公司公司、昆仑信托公司未尽适当性义务、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连带赔偿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证券公司公司赔偿李某损失50万元(本金的50%);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关于昆仑信托公司: 涉案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昆仑信托已依约履行各项指令义务,未违反受托人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

关于某证券公司公司过错:

  1. 损害后果已实际产生——资管计划已提前终止,诉东方金钰公司案尚未执行终结,经济损失事实应予认定。
  2. 某证券公司公司对东方金钰公司多项违约行为(股权质押、股权被冻结、新增借款超标、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未及时披露和控制风险,亦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
  3. 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某证券公司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销售不规范、资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到位”等违规行为。
  4. 风险测评问卷签名非本人所签,某证券公司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对原告进行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关于赔偿比例: 原告作为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产品风险,合同已加黑提示中高风险及本金损失可能,原告亦在风险揭示书中签字确认。综合考量双方过错,酌定某证券公司公司赔偿投资本金的50%。

裁判要旨

  1. 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受托人依约履行指令义务即完成管理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
  2. 风险测评问卷签名非投资者本人所签的,管理人应承担未能举证证明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法律后果。
  3. 管理人因违反适当性义务及投后管理勤勉尽责义务被追究侵权责任的,法院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赔偿比例。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五部分、第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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