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郑某诉王某清算责任纠纷案——清算组仅公告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2021)鄂知民终550号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6年6月22日

杨某、郑某诉王某清算责任纠纷案——清算组仅公告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副标题: 清算组仅在报纸上发布公告,未以书面、电话等合理方式通知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相对方(已知债权人),应对债权人未获清偿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民事;清算责任纠纷;清算组;通知义务;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湖北高院

基本案情

三为鹏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清算组仅在《长江商报》发布公告,未以书面、电话等合理方式通知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相对方王某(已知债权人)。王某在三为鹏公司注销后,因无法收取押金及服务费产生损失,起诉要求清算组成员杨某、郑某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湖北高院二审审理中。

裁判理由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清算组应当依法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不能仅以报纸公告替代对已知债权人的个别通知。公告适用于未知债权人,已知债权人须个别书面通知。清算组仅公告未书面通知的,应对债权人未获清偿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

主要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第185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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