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诉某投资管理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年入选 · 见关联索引(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 2026年6月21日
['保底协议', '刚性兑付', '合同无效', '公序良俗', '担保无效', '过错赔偿']

沈某诉某投资管理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案

副标题: 私募基金保底协议因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无效后根据合同当事人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关键词

民事;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保底协议;刚性兑付;公序良俗;合同无效;过错赔偿

基本案情

沈某与某投资管理公司等签订包含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协议。后产品发生亏损,沈某起诉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年入库案例,明确:(1)私募基金保底协议是投资人不承担基金投资风险的条款,因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应当认定该保底条款无效;(2)保底协议无效后的损失赔偿应按照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规则处理;(3)保底承诺的收益部分不应当计入损失,投资人无法收回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用则可以作为直接损失纳入赔偿,根据合同当事人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案件荣誉: 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年)。

裁判理由

禁止私募基金保底是应当遵守、不得违反的交易秩序。私募基金保底协议是投资人不承担基金投资风险的条款,因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应当认定该保底条款无效。

保底协议无效后的损失赔偿应当按照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规则处理。保底承诺的收益部分不应当计入损失,投资人无法收回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用则可以作为直接损失纳入赔偿,根据合同当事人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裁判要旨

裁判规则:(1)私募基金保底协议因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2)保底协议无效后,保底承诺的收益部分不计入损失;投资人无法收回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用可作为直接损失纳入赔偿,根据合同当事人过错程度分担。

参考意义: 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本案在刚性兑付/保底协议领域具有权威参考价值。明确了保底协议无效的裁判路径和无效后的损失计算规则,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标准。

关联索引

主要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157条
  2.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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