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某诉鬲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保底条款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受托人出具的欠条同样无效,损失按过错各半分担
民间委托理财保底条款公序良俗无效过错分担
柴某与鬲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柴某与鬲某口头约定,由鬲某代为操作柴某股票账户进行理财投资,盈利双方平分,亏损由鬲某承担。2015年7月3日,鬲某向柴某出具欠条,认欠400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7月8日前以现金加阿斯顿马丁车辆抵押方式处理,逾期按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柴某起诉要求鬲某支付458万余元及利息。经核算,自2015年6月5日至7月2日,两证券账户合计亏损4260006.41元。
裁判理由
一审认定”盈利平分、亏损由鬲某承担”的约定系保底条款,完全排除和转嫁了柴某应承担的风险,违背公平原则和委托代理基本准则,若认定有效将混淆社会公众对金融风险的认知、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认定保底条款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在此基础上出具的欠条亦无效。双方均有对股票市场风险的认知,将账户交予他人操作及代为操作均有过错,酌定双方各承担50%损失即2130003.2元。
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进一步确认:委托理财保底条款违背民法公平原则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原则,亦违背金融及证券市场基本投资规则,依法无效;损失承担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一审酌定各50%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盈利平分、亏损由受托人承担”的保底条款,完全排除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违背民法公平原则和委托代理关系基本准则,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为无效。受托人基于保底条款出具的欠条亦属无效。保底条款无效后,损失应依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各自承担比例。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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