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某、陈某案——民间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有效,保证人出具借条承担连带责任

(2022)鄂08民终488号 ·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年5月13日
['民间委托理财', '保底条款', '借条保证', '连带责任', '过失比例分担']

鄢某、陈某案——民间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有效,介绍人出具借条构成连带保证

基本案情

陈某与黄某签订委托理财合同,黄某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并分配收益。鄢某作为介绍人在投资发生亏损后出具借条承诺承担损失。陈某诉请黄某和鄢某连带偿还210万元及20%年息。一审判决黄某承担70%损失(144.5万元),鄢某承担连带责任。鄢某上诉。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1)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有效;(2)黄某作为受托人操作不当造成损失,承担70%责任;(3)鄢某出具借条并在投资人犹豫时积极劝说继续投资,构成有效连带保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不因违反公共利益而无效。受托人以外的人在投资亏损后出具借条并劝说投资人继续持有投资产品的,构成有效的连带责任保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保证方式)、第692条(保证期间)

⚠ 风险提示:本类案库内容由 AI 辅助整理,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及律师工作积累,但不能完全排除AI幻觉。案件主体信息已做脱敏处理,但整理过程可能存在疏漏。正式引用或使用前,请务必自行核查原始裁判文书。如发现失实或错误,欢迎联系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