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李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无效,双方按过错分担损失
民间委托理财保底条款合同无效过错分担
基本案情
陆某将自有资金100万元存入其名下股票账户,交由李某操作炒股。双方口头约定保本,收益五五分成。李某操作该账户至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账户资金剩余45万元,亏损55万元。陆某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要求李某赔偿亏损,李某也曾表示”想办法还给你”。陆某起诉要求李某返还保本资金55万元及利息。
一审认定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合同整体无效,双方各承担50%损失,但计算金额有误。二审改判李某赔偿27.5万元。驳回其他请求。
裁判理由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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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条款无效:李某承诺保本,实质上免除了委托人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致使双方权利义务失衡,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资本市场基本规律,保底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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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条款系核心条款,合同整体无效:保底条款属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双方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整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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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过错分担:陆某应与知晓资本市场风险仍与李某成立保底承诺的委托理财关系,李某以保底承诺诱导投资,双方均有过错,各承担50%损失。一审计算金额有误,二审纠正为27.5万元。
裁判要旨
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免除了委托人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致使双方权利义务失衡,违背公平原则和资本市场基本规律,应认定为无效。保底条款属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其无效导致合同整体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分担实际损失,受托人不得以保底承诺无效为由拒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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