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饰公司诉某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信托赎回条款构成刚兑、信托财产处置未确定不支持赎回
某服饰公司诉某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信托赎回条款构成刚兑、信托财产处置未确定不支持赎回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2日,某服饰公司认购某信托公司”汇鑫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878期)100万元,封闭期94天,最高参考收益率6.9%。《信托合同》第8.4条约定赎回资金按”受益人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计算,信托收益按”1元×最高参考年化收益率×实际存续天数/365”计算。
封闭期届满后,某服饰公司申请赎回,某信托公司未按期兑付。某服饰公司起诉要求某信托公司支付赎回资金及收益,并表示不主张违约赔偿责任,仅要求依据合同条款刚性兑付。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某服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1.74元由某服饰公司负担。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信托合同》第8.4条约定的赎回资金计算公式系保证本金及固定收益的约定,属于保底或者刚兑条款,应为无效。信托财产处置情况尚未确定,某服饰公司明确表示仅要求依据合同条款刚性兑付,不主张违约赔偿责任,故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期间的谈话、开庭情况,某服饰公司均明确要求依据《信托合同》第8.2、8.3、8.4条进行赎回,并未要求某信托公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合同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条款无效,且信托财产处置情况暂未确定,某服饰公司的赎回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裁判要旨
裁判规则: 信托合同中约定赎回资金按”受益人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信托收益按”1元×最高参考年化收益率×存续天数/365”计算的条款,实质为保证本金及固定收益的刚性兑付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信托财产处置情况尚未确定的,受益人仅依据刚兑条款要求受托人支付赎回资金及固定收益的,不予支持。
参考意义: 本案明确了信托合同中赎回条款是否构成刚性兑付的判断标准。仅主张依据合同条款刚性兑付而不主张受托人违约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投资人如认为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造成损失,应另行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
主要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2条(刚兑条款无效)
历审案件:
-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18222号
- 二审: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终415号
⚠ 风险提示:本类案库内容由 AI 辅助整理,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及律师工作积累,但不能完全排除AI幻觉。案件主体信息已做脱敏处理,但整理过程可能存在疏漏。正式引用或使用前,请务必自行核查原始裁判文书。如发现失实或错误,欢迎联系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