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薛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合同无效,受托人应返还本金,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不赔偿收益损失

(2021)京74民终885号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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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薛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李某(军人)将600万元资金委托薛某炒股,后李某的股票账户盈利约100万元,李某将700万元转入薛某提供的案外人刘毅账户继续委托薛某操作。录音证据显示薛某承诺保本(“赔了算我的”)。后股票亏损,李某起诉要求薛某返还700万元本金及利息。薛某主张双方系无偿委托关系,自己仅提供操作,盈亏应由李某自担。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薛某返还李某60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认为:(1)录音证据显示薛某承诺保本,双方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保底条款违反公平原则无效,导致合同整体无效。(2)合同无效后双方权益应恢复至合同订立时的状态。李某投入本金为600万元(从其账户明细可知),100万元为理财收益,合同无效后李某无权主张该收益。(3)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李某无权主张利息损失。(4)薛某主张其系无偿受托人不承担损失的理由不成立。

裁判要旨

  1. 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承诺保本(“赔了算我的”)的保底条款,违背民法公平原则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应属无效;保底条款系合同核心条款,其无效导致合同整体无效。
  2. 合同无效后,双方权益应恢复至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委托人投入的本金部分受托人应返还,但理财收益部分委托人无权主张。
  3. 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的,委托人自行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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