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自然人之间口头委托理财含保底条款的合同无效
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合同无效自然人之间本金返还
基本案情
周某与齐某系朋友关系,齐某劝说周某委托其进行证券投资,承诺保本、收益三七分成。周某将资金存入自己名下的证券账户,由齐某实际操作。2017年至2019年期间,周某累计向账户转入约638万元,转出约371万元,差额约267万元。周某诉请赔偿损失。
裁判理由
法院认定:虽无书面协议,但根据通话录音和账户流水,可认定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齐某在通话中承诺支付利息,按常理支付利息的前提是保证本金,故认定存在保底条款。保底条款破坏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双方均有过错,齐某应返还投资本金约267万元,但对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 自然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协议,但综合通话录音、账户流水等证据,可以认定存在口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 承诺支付利息的行为可佐证存在保底条款——按常理支付利息的前提是保证本金安全。
- 保底条款违反金融市场基本规律和公共秩序,约定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 合同无效后,受托人应返还投资本金,但委托人对合同无效也有过错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 风险提示:本类案库内容由 AI 辅助整理,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及律师工作积累,但不能完全排除AI幻觉。案件主体信息已做脱敏处理,但整理过程可能存在疏漏。正式引用或使用前,请务必自行核查原始裁判文书。如发现失实或错误,欢迎联系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