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诉张某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合同到期后受托人擅自操作账户造成损失双方各半承担;无保本约定不支持返还本金

(2021)陕0103民初346号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2022年6月17日
民间委托理财固定收益率擅自操作过错分担保底条款

舒某与张某、刘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舒某与被告张某、刘某于2017年4月5日签订《定期投资理财协议(二)》,约定原告每月投入400万元,共计3600万元,委托二被告操作其证券账户进行股票投资,被告承诺12%年化固定收益率。合同到期日2018年4月4日。到期后二被告未交出账户和密码,继续操作。原告多次催要后,二被告于2018年5月分三次支付288万元(原告主张系自有资金而非收益),2019年3月转入1475万元本金,剩余2125万元未还。原告登录账户发现余额仅15409.86元,资金大幅缩水。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欠付本金及固定收益780万余元;赔偿被告擅自操作造成的损失1630万余元。二被告辩称系代操盘协议,非借贷,亏损系市场风险,且到期后原告要求其继续操作。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定期投资理财协议(二)》系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承诺12%固定年化收益率,原告对期内应得收益288万元无异议。截至合同期满日(2018年4月4日),原告证券账户总资产为31070619.32元,加上已转至资金账户的288万元,账户并未盈余,故被告关于已支付288万元收益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原告要求返还欠付本金的请求,因双方合同中无保本条款,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理财存在风险,不予支持。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操作账户,造成原告资金减少16305109.46元。被告未能证明获得原告继续操作的授权,原告对其账户疏于管理致损失扩大,双方均有过错,酌情认定被告赔付上述损失的50%即8152554.73元。

裁判要旨

  1.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固定收益率的条款合法有效,受托人未实现固定收益的应依约向委托人支付。
  2. 合同中无保本条款的,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返还本金,委托人应当知晓委托理财存在风险。
  3. 委托理财合同期满后,受托人未经授权继续操作委托人证券账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疏于管理致损失扩大的,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与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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