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客户经理保本保息承诺案(上海金融法院2024·90%赔偿责任)
某银行客户经理保本保息承诺案(上海金融法院2024·90%赔偿责任)
副标题: 银行客户经理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息的,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90%赔偿责任
关键词
民事;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银行客户经理;保本保息承诺;重大过错;90%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某银行客户经理在基金销售过程中称赎回要亏70余万元,告知投资人不能赎回并承诺会保本保息:“支行会用另外的形式补给你的……利息不低于4.5”,此后还有多次类似于”一定要等我消息再赎回""最好不要全部赎回”等表述。投资人听信其建议未赎回,后续发生更大亏损。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案涉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员工向客户承诺保本保息等违规行为,导致投资人投资损失,某银行显然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90%的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案涉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员工向客户承诺保本保息等违规行为,导致投资人投资损失,某银行显然存在重大过错。投资人自身也有一定过错(10%)。
裁判要旨
裁判规则: 银行客户经理向投资人作出保本保息承诺、劝诱不赎回的,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对此承担重大过错责任。在赔偿比例上,银行方过错可认定为90%(投资人自身承担10%)。
参考意义: 与新疆乌鲁木齐中院类似案情但裁判悬殊对比——新疆案中销售人员仅个人赔偿5万元(证券公司不承担责任),本案中银行承担90%。区别在于:新疆案中销售人员属于普通证券公司营业部员工(未认定职务行为/表见代理),本案中承诺人是银行客户经理、银行作为机构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过错。可见承诺人所在机构的性质(银行 vs 普通证券公司)和是否构成职务行为直接决定了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对比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案——销售人员同样作出保本保收益承诺,但仅个人承担5万元赔偿责任,其所属证券公司不承担责任。
关联索引
主要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条、第74条、第92条
历审案件:
-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裁判日期: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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