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某网络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含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有效,到期应返还本金及分红

(2022)湘0121民初4978号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2年5月12日
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合同效力到期返还律师费

宋某诉某网络公司——含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有效,到期应返还本金及分红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5日,原告宋某与被告某网络公司签订《营销福利平台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以每份10万元认购5份合计50万元,认购期限一年(2021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9日),年度保底分红不低于15%,到期未消费完的款项由被告原价回购。

2021年2月9日,宋某支付50万元。后被告支付分红4265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返还本金50万元,亦未支付剩余分红。

裁判理由

一、合同效力。 该协议系存在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符合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真实有效。

二、责任认定。 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被告已支付分红42650元,按年15%标准计算尚欠分红32350元。合同到期,原告主张返还认购款及合同期内分红于法有据。但期后分红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三、律师费。 合同约定了律师费承担,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及发票,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1. 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本息最低回报的保底条款,若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2. 合同到期后,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合同期内承诺的分红;合同期后的分红若无约定,不予支持。

  3. 合同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守约方主张律师费应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合同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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