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诉樊某——期货从业人员保底理财合同无效,从业人员担主要责任

(2021)浙0481民初7696号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2年3月31日
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期货从业人员合同无效过错赔偿

顾某诉樊某——期货从业人员私下代客理财签订保底合同无效,从业人员担75%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顾某与被告樊某(某期货公司海宁营业部工作人员)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开立期货账户,初始资金520万元,委托被告操作。合同约定原告不承担投资风险,被告保证年收益9%,合同到期若账户余额低于初始资金,被告无条件补足。被告操作四个月后,账户仅剩2,112,725.65元,亏损3,087,274.35元。原告此前已就某期货公司提起诉讼,经嘉兴中院、浙江高院一审二审及最高院再审,均认定属樊某个人行为。原告又与案外人沈晨君达成调解由其承担50%损失。现诉请樊某赔偿剩余50%损失及利息。

裁判理由

法院认定《资产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具有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性质。被告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履行上述合同的行为属于证券法禁止的情形,合同无效。被告对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过错(明知禁止性规定仍接受委托并签订保底合同),原告亦有过错(明知被告身份仍追求固定收益)。法院酌定被告承担75%的赔偿责任,扣除沈晨君已承担的50%后,被告赔偿771,818.67元及资金占用费。

裁判要旨

  1. 期货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与客户签订保底委托理财合同,违反证券法禁止从业人员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规定,合同无效。2. 从业人员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过错责任,投资人也有一定过错,按75%:25%比例分担损失。3. 其他共同受托人已自愿承担的部分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

关联索引

  • 《证券法》关于从业人员禁止代客理财的规定
  • 保底条款导致合同整体无效的认定
  • 多方受托人情况下过错赔偿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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