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诉钱某等——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委托理财亏损按过错赔偿
委托理财保底条款证券从业人员过错赔偿民间委托理财
金某诉钱某、某证券公司——证券从业人员私下代客理财保底承诺无效按过错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金某在被告钱某(某证券公司南大街营业部工作人员)推销下,于该营业部开设证券账户,先后存入款项230万元。钱某向原告承诺可按照年利率8%享受保底利息收益、随时取回款项,该理财产品系某证券公司正规理财产品。账户开通后由钱某操作,原告收到多笔利息收益,其中部分收益被要求转给钱某。后原告要求取回230万元时遭推脱,查询发现账户仅剩余642,815.97元。原告取回该款后诉请三被告归还剩余1,657,184.03元及利息。
裁判理由
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钱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钱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炒股并作出保底承诺,违反证券法关于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规定,相关保底条款应认定无效。某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对钱某的管理监督存在疏漏。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证券从业人员私下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并作出保底收益承诺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禁止性规定,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证券公司对其从业人员管理监督不力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各方按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关联索引
- 委托理财合同效力认定
-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代客理财规则
- 保底条款无效后的过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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