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诉某理财公司——外汇委托理财保本承诺有效+债务加入人继承人遗产范围清偿

(2024)浙0902民初3704号 ·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2025年1月13日
['外汇委托理财', '保本保收益', '债务加入', '继承人责任', '遗产范围']

舒某诉某理财公司——外汇委托理财保本承诺有效+债务加入人继承人遗产范围清偿

基本案情

舒某与某理财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协议》,委托管理10万美元进行外汇交易(Dooprime平台),约定保本操作,期满补偿净损失。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刚与舒某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书》,以债务加入方式承诺偿还70万元。王某刚偿还5万元后去世,其女王某玥继承部分遗产。舒某诉请公司返还理财本金,王某玥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连带清偿。

裁判理由

定海法院认为,《资产管理协议》合法有效,保本保收益约定有效。原告收益款应从本金中扣除。王某刚签署《分期还款协议书》构成债务加入,但连带清偿债务应以公司债务额度为限。王某刚死亡后,其继承人王某玥未放弃继承,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社保部门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王某刚持有的三家公司股权及银行存款等属于遗产,继承人仍需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1. 外汇委托理财(Dooprime平台)中的保本保收益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2. 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委托理财合同到期后与投资人签订分期还款协议,构成债务加入,但承担的连带债务以原债务人的债务额度为限。
  3. 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4. 委托人已收取的收益款应在返还本金时予以扣除。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限定继承)

⚠ 风险提示:本类案库内容由 AI 辅助整理,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及律师工作积累,但不能完全排除AI幻觉。案件主体信息已做脱敏处理,但整理过程可能存在疏漏。正式引用或使用前,请务必自行核查原始裁判文书。如发现失实或错误,欢迎联系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