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许某——期货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有效受托人虚报亏损应赔偿

(2022)浙0881民初788号 ·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22年5月25日
['期货委托理财', '保底条款', '虚报亏损', '合同解除', '显失公平']

李某诉许某——期货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有效受托人虚报亏损应赔偿

基本案情

李某与许某签订《合作理财协议》,由李某出资、许某操作期货账户。协议约定保本、收益对半分成,亏损由许某承担。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扩大投资至四个账户共1520万元。许某虚报交易数据、篡改亏损金额,李某发现后平仓收回资金,造成亏损510余万元。许某辩称保底条款显失公平应撤销,亏损应继续操作回本而非直接赔偿。

裁判理由

江山法院认为,双方实质形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协议合法有效。保底条款不违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许某在未投入资金的情况下可能获取高额回报,利之所在责之所归,不存在显失公平,不属于可撤销范畴。许某作为受托人篡改交易数据、虚报亏损金额,违反受托人基本义务,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协议明确约定亏损由受托人承担,许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实现回本交易,应直接赔偿亏损金额。

裁判要旨

  1. 自然人之间期货委托理财的保底条款,如系双方基于对自身能力的自信和高风险高回报的认识而自愿约定,不违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不属于显失公平,应为有效。
  2. 受托人虚报交易数据、隐瞒真实亏损状况,违反受托人如实报告义务,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3. 保底条款约定亏损由受托人承担,受托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实现回本的,可直接判决赔偿亏损金额,无需继续操作账户至回本。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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